DNA亲子鉴定申请时需要得到另一方认可

2023-07-03 11:11发布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同时,也必须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得到其子女的认可。理由如下: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生命权,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强制手段进行亲子鉴定。没有对方的配合,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供证据,但不能强迫对方配合或协助的方式获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提出申请是一方的权利,但另一方有拒绝的法律权利。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很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稳定问题。所以,某种程度上,提倡亲子鉴定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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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地向儿童征询意见。

亲子鉴定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孩子现在和未来的成长和生活。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双方做的一个亲子鉴定,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一生的负担和负担。所以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孩子的意见。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做亲子鉴定主要由他们的“父母”决定,但如果孩子已满10岁或以上,必须征求他们的意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的亲子鉴定请求。

从严掌握一些亲子鉴定的合法公正。

亲子鉴定涉及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诸多问题。它应该从帮助建设和谐团结的家庭、帮助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入手,从有利于儿童成长和成熟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把握。同时,亲子鉴定必须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整个 DNA 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当程序是合法的,我们才能确保实体是公正的。目前,亲子鉴定及其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然而,许多当事人会选择进行亲子鉴定来证明他们的一些权利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