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论是个人还是司法的亲子鉴定,无论是什么原因需要做DNA亲子鉴定,都应该避免引起对方的方案,对于个人的鉴定就是保密进行,而对于司法的鉴定,鉴定对象必须知情同意并到现场的,这种反感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案例一:王某(化名)因为各种原因,发现自己的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经过了解知道可以通过DNA亲子鉴定进行确认,但是随即意识到妻子会很反感,继而困惑起来,是否该做DNA鉴定呢?
因为是个人的鉴定需求,最终在鉴定机构的指导下,选择了个人鉴定,而且是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妻子也并不会知晓此事,也就不存在反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避免因为自己错误的猜测伤害对方等问题的发生。
案例二:秦先生(化名)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私下通过DNA亲子鉴定尽心了确认,于是起诉妻子离婚,但审理中女方否认秦先生的指控,坚称孩子就是秦先生的,反感做亲子鉴定,人为是对自己的侮辱,拒绝鉴定。
案例三:陆某(化名)让陈女士(化名)怀孕后一直未履行自己的承诺,陈女士多次追问结婚事宜后,陆某干脆来了个“逃之夭夭”,陈女士为了给孩子和自己争取权益,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虽然很反感亲子鉴定,但无奈之下还是申请了给陆某和孩子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孩子正是陆某亲生的,陆某需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析:现实生活中有非常多的某一当事人反感亲子鉴定的情况,以上只是众多案例中的少数几种,但是在处理与应对上,首先及时的做DNA亲子鉴定是必要的,对于个人的鉴定,应该保密进行,对反不知道也就不存在方案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
而对于司法的鉴定需求,是必须要所有鉴定对象知情并同意的,无法做到让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完成鉴定,因此即使反感也无法避免,否则将无法完成司法的DNA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