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于2013年和妻子秦某离婚,在起诉离婚时,陈某就向法院申请做了两次亲子鉴定,结果均证明孩子是高某亲生的。然而离婚后,陈某仍以鉴定结果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是咋回事呢?
怀疑鉴定机构造假 男子拒绝付抚养费
陈某因长期外出做生意,婚后与妻子秦某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和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陈某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陈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怀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秦某与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两次对陈某和儿子小林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小林是陈某的儿子。法院判决离婚后小林由秦某抚养,陈某从2014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林的抚养费668元给秦某,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小林十八周岁之前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陈某和秦某凭 {MOD}各承担一半。
前妻以儿子名义起诉 男子要做第三次鉴定
陈某怀疑前两次的鉴定结果是虚假的,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秦某于2017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陈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2017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小林,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仍然质疑鉴定结果 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陈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2017年8月,鉴定结果显示:陈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陈某又认为,第三次鉴定的结果也是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陈某的意见不予采纳。2017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