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方拒绝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断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但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是“必要证据”?我们来讨论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必要证据"。
1、私自做的“亲子鉴定”报告
有些人在诉讼前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或者采集一些样本去做亲子鉴定,得到有利的结论,然后到法院起诉。但是有了这样的证据,最高法院对其裁决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这种问题涉及到社会亲属伦理关系,必须慎重。私人“亲子鉴定”如果不能证明来自子女和父母的鉴定样本,不能作为必要的证据使用。
2、血型鉴定
血型鉴定已经在社会上逐渐普及多年,也是比较可靠的亲子关系认定方式之一,可以有效排除父亲与后代之间的亲子关系。最高法院有过先例,通过血型鉴定排除双方的亲子关系。
3、医院的就诊病历
一些当事人会提供一些自己的生育医院病历来否认亲子关系。对于这类证据,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医院病案的真实性,对于一些资质较差或没有医院发放病案资格的证据,其证明力存在一些缺陷,不能作为必要的证据。
4、兄弟姐妹间的鉴定报告
兄弟姐妹间的鉴定工作报告能否可以帮助确定亲子关系?审判实务中一般我们认为这还是自己不能没有达到社会必要证据的程度。因为他们根据法医的专业发展意见,父母教育子女的鉴定准确率已经非常接近达到100﹪,但是兄弟姐妹之间准确率只能达到70﹪,因为准确率还不够高,笔者认为在亲属关系这类问题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上,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一些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