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制度规定,指导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规范亲子鉴定业务。通知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的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医院、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揽业务,不得设立采样点;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程记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手段,并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当事人自行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样本的要求。当事人到司法鉴定机构确有困难,需要当场提取样本的,两名抽样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
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样本,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检等方式获取样本。检验材料应有唯一的标识,并记录整个流通过程,以确保“监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委托书、鉴定人和监护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费用 {MOD}(复印件)、鉴定活动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在鉴定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