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应坚持哪些原则?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对婚姻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和财产关系影响很大。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当事人积极申请、自愿参加的原则。
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时应遵守的原则:
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
在处理婚姻家庭环境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进行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政府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在处理婚姻家庭经济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一种体现文化保护主义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工作要求。只有这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之间没有明确提出解决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相关问题或疑异,审判技术人员主要还是教师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当事人自愿。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家庭纠纷中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予以支持。主要原因是: 第一,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看,申请亲子鉴定是他们的权利,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这一点; 第二,这确实是需要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父子(女儿)”关系,只有科学手段才能确定,即只有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认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