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结果并不能作为一种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因此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放在证据的视角中。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权威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换句话说,我们接触到的证词有很多种类,但只有那些由司法机构在法律上承认和发布的,并且与审判有关的证词,才可以用作法律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体现在伦理层面,而不能体现在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这意味着你确信自己真的和某个家庭成员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了一些伦理上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者子女,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亲子鉴定不能与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
“无因”是一个人在面临他人财产的危险时,主动他人财产以尽量减少损失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在被归还后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有学者通过比较财产法律关系中的"无因"和"不当得利"来"抚养亲生子女"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似乎面临诸多尴尬。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如何衡量人的危险情况和损失?其次,抚养非亲生孩子的人往往事先并不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所以“主动”二字根本无从谈起。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没有意外可以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发展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产生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我们要向中国人家进行支付具有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需要首先遭遇的尴尬问题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之间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社会抚养者从孩子自己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通过付出的多呢?
显然,亲子鉴定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即使当事人选择做亲子鉴定,在道德层面上也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必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