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司法亲子鉴定案例分享离婚后生子女抚养纠纷

2023-05-05 11:01发布

案情回顾

陈某离婚后生下一个女孩,取名小丽,被她的姐姐收养。前夫韩与陈某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韩与小丽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果确认两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陈某姐姐与小丽经法院审理解除了收养关系。韩诉至法院后,要求确认其与小丽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韩某提供了鉴定意见,小丽对该鉴定也无异议,故判决确认韩某与小丽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反对,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或否认父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前提。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发生。民法典该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庭事务领域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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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权提起亲子活动关系进行确认之诉的主体主要包括父或母,也包括一个成年子女。对于一些亲子合作关系的确认,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情况确定亲子家庭关系。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互动关系。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解决亲子关系需要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为了找到这些孩子后,向法院工作提出我国亲子关系问题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促进亲子关系已经确认之诉。

有权提起亲子之间关系进行否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不包括成年子女。实践中,一般我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活动关系通过自己出生的事实情况予以推定。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合作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否认亲子互动关系。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责任推定上的。

父亲分居,法律推定的父亲不育,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无血缘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只能由父亲或母亲提起,成年子女不能提起。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维护各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保护。亲子关系被否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在抚养、赡养、继承对方遗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