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
核心工作内容:在民事审判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由于社会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改变,在实践中,很多因亲子之间关系无法通过确定而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亲子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关于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民事司法实践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也就是说,在处理一对夫妇的婚姻案件时,该男子声称“婚生子女(或女儿)”不是他的亲生子女,因此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来确定。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试产实践中,这主要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娩子女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男方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我们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一个主动地位;
二是无法承担育儿费用,无法养育子女,有的甚至要以前的育儿费用由妇女承担;
第三,有些男人认为他们可以解除孩子是否为他们所生的“心病”。
2. 妇女主动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涉及到婚姻案件,女方主动提出婚内所生孩子不是丈夫所生。如果男方不承认,女方马上申请亲子鉴定。主要原因是:
一是通过女方要抚养一个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发展能力;
第二,女方还有其他秘密,比如孩子的生父应女方的要求抚养孩子等等。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其次是准备资料: 1)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子女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及申请理由; 2)由身分证(或工作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和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关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