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dna亲子鉴定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2023-05-19 11:14发布

DNA亲子鉴定只需要口腔拭子获得的几滴血液或上皮细胞。这种用少量血液或口腔进行的鉴定,使得甚至对新生婴儿或儿童进行DNA鉴定成为可能。因为DNA是在结合期形成的,所以甚至在孩子出生前就可以进行鉴定,使用胎盘提取液或羊水提取液(建议羊水提取液应在孕16周以上)

处理亲子鉴定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审理涉及亲子鉴定案件应坚持的原则核心内容: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应坚持哪些原则?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对婚姻司法中的亲子关系和财产关系影响很大。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当事人积极申请、自愿参加的原则。《法律快报》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审理涉及亲子鉴定案件应坚持的原则。

在审理涉及亲子鉴定的民事案件时应遵守的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

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司法案件时,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司法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司法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提出这一要求,即使亲子关系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或疑点,法官也应作为正常的婚姻司法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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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自愿。

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工作实践中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意见。一种重要观点可以认为,只要我们一方当事人在涉及中国婚姻司法经济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一个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不断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提高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这样才能正确地进行关于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也必须同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征得儿童的同意。究其原因,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生命权,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合作,因此,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强制确定亲子鉴定的方法。没有另一方的合作,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角度看,亲子鉴定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但不能强迫另一方当事人合作或帮助取证。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有法定的拒绝权。第三,亲子鉴定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尤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提倡亲子鉴定是不可取的。

第三,酌情征求孩子的意见。

亲子鉴定不仅关系到夫妻的事情,事实上更关系到孩子当前和未来的成长和生活。孩子是无辜的,配偶双方的亲子鉴定可能给他们带来生活的负担和负担。因此,在亲子鉴定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根据我国法律,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进行亲子鉴定,主要由其“父母”决定,但子女年满十岁以上,申请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同意申请人的亲子鉴定要求。